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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科函〔2010〕44号)

发布时间:

2012-03-02 15:49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佛建科函〔2010〕44号

 

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8-12 00:00:00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针对当前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还不够规范,鉴定市场比较混乱;执行鉴定标准欠妥,案卷文书格式不一;房屋安全鉴定质量不容乐观等情况。为保障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以及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判断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准确、规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管理,注重提高鉴定人员业务素质,注重鉴定文书质量。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顺德区除外)开展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办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以及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入佛山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工作。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的推荐上报;对鉴定单位出具的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鉴定单位按照谁鉴定谁负责原则,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负主要责任,受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就鉴定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鉴定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秩序

  (一)登记备案业务管理

  本市具备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市内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前,应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材料经单位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手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需求确定全市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数量,通过登记备案或年度考核的鉴定单位才可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鉴定单位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前应向委托人说明危险房屋鉴定与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在目的、范围、依据、深度以及收费等方面的差异。

  因本地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前应先经房屋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承接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二)登记备案申请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申请、资格考核手续或市外鉴定单位单项业务承接登记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佛山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诚信经营承诺书(详见附件1、2、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事业单位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相应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5、单位技术负责人(60岁以下)的毕业证、技术职称证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身份证、专职从业证明(在职社保证明等)及有效的工作经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实名签名表和印鉴(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以及10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设计的工作经历);

  6、鉴定人员的毕业证、技术职称证、身份证、专职从业证明(在职社保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实名签名表及市房屋安全鉴定继续教育证明(20学时,初次申请可不提交)。鉴定单位设立专职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须有5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7、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至少一年期,至少200平方米),鉴定活动中所需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有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仪器设备资产权属证明)等;

  8、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材料。

  (三)鉴定单位年度考核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并统一公布通过考核的鉴定单位名单。鉴定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其下一年度登记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立即取消其登记备案的资格:

  1、鉴定人员资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

  3、故意拖延鉴定时间的;

  4、在鉴定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或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6、已使用的鉴定专用章、技术负责人印鉴等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7、因鉴定工作的失误而发生较大事故的;

  8、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9、未按照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或鉴定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属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0、未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

  11、使用不在册登记(不符合条件)鉴定人员或鉴定人员未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12、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

  对市外鉴定单位,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

  鉴定活动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鉴定标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准确科学

  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性强,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准确、科学。

  实施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局部修订);

  实施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25-90)。

  对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除执行相应标准外,还要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规范收费标准,维护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秩序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是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事业性收费。各鉴定单位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禁止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六、统一程序,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资料管理

  (一)鉴定程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并签订鉴定合同;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属危房的,鉴定单位及时报告房屋所属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7、向申请人送达经备案的正式鉴定报告文书(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本详见附件4)。

  (二)鉴定时限

  鉴定单位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三)统一鉴定文书撰写要求

  为了加强基础资料的管理,确保鉴定报告的准确,各鉴定单位要从收集、整理资料开始,统一鉴定委托合同、鉴定报告等格式。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资料管理。鉴定文书用语包括鉴定结论用语和处理意见用语。危险房屋鉴定结论用语划分为无危险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整栋危房;处理意见用语可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四)变更及合同、归档管理

  鉴定单位鉴定专用章、技术负责人印鉴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鉴定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鉴定单位将变更资料送所属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的内容应符合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条件的规定。

  鉴定单位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鉴定目的、范围以及制定鉴定方案、鉴定费用、完成报告时间等内容。

  鉴定单位应定期对房屋安全鉴定资料进行归档,并对鉴定项目按照房屋属地进行分类,每月填报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详见附件5)报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五)鉴定结果处理

  经鉴定单位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及时报告房屋所属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详见附件6)。鉴定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属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通知书》或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所属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鉴;对复鉴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复鉴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鉴。原鉴定结论有误的,复鉴鉴定费用由原鉴定单位支付;复鉴维持原鉴定结论的,复鉴鉴定费用由复鉴申请人承担。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顺德区除外);自发文之日起,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附件:1-1.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封面)。doc

  1-2.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写表格)。xls

  2-1.佛山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封面)。doc

  2-2.佛山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写表格)。xls

  3.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诚信经营承诺书。doc

  4.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doc

  5.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xls

  6.危险房屋通知书(参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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