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共同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参与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全市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凡在佛山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更不得出卖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禁止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围标、串标行为。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合同法,认真履行合同,相应承担法律责任。规范合同管理,不准稿“阴阳合同”,不得以货币、实物等形式返还勘察设计费。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勘察设计市场。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深度应满足国家、省、市规范、规定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五条 为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杜绝设计收费恶性竞争,协会决定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收费自律管理,统一佛山市建筑工程设计最低收费标准(即佛山市建筑工程设计收费行业自律标准,见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业务过程中不得恶意贬低、诋毁、中伤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六条 外市进入佛山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前到协会进行本公约的签约,并提供该单位在佛山市基本信息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该单位在佛山市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以上各项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自律监管
第七条 为使本公约严格执行,协会成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管委会),由常务理事单位和自愿参加的单位负责人参与,委员会成立后负责自律公约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律管委会对检查、举报的项目承包合同进行联评,以抵制恶性压价竞争。对低于设计收费行业自律标准的,按压价处理。依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设计单位有权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举报。自律管委会应严格做好为投诉举报者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自律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佛山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单位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或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档案资料。资料管委会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秉公处理的原则。自律管委会成员如与公约投诉有厉害关系,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自律管委会接到违约举报后,组织有关专家(三人以上)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被举报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由自律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如与处理意见有异议,十五天内可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核实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四章 违约处置
第十二条 惩处方式:
(一)协会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四)取消参加评优资格和诚信单位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书面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市外进佛山单位清出佛山市勘察设计市场。
(六)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个人执业资格及岗位(业务等级)证书。
(七)在网站或媒体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和处罚:
(一)违反本公约第三条规定,由协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佛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承担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佛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中本市单位,书面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业整顿;外市进佛山单位,书面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出佛山市勘察设计市场。
(三)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拒不签订自律公约,由协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市进佛山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单位清出佛山市勘察设计市场。
(四)违反本公约第五条规定:
情节轻微的,按勘察设计合同价30%且不少于2万元缴纳罚金;
情节严重的,按勘察设计合同价50%且不少于5万元缴纳罚金;并由市协会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单位处以停业整顿,外市进入佛山单位清出佛山市勘察设计市场。
(五)违反其他条款的,由协会发文并上协会网站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连续两次检查有违约的,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罚金作为本公约执行的专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参约单位公布,接受参约单位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报佛山市民政局、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佛山市建筑工程设计收费行业自律标准》
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电子邮件:fskx33@126.com 传真:(0757)83325082
电话:(0757)83325082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一路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