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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30 10:5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2020 

 

明府办〔2022〕28 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管执法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15 日

 

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妥善解决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 及时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理、杜绝新增、消化存量”的工作思路,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补办手续、整改、监管、没收、拆除等方式,对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水务、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治理,以及新增违法建行为的查处。

历史违法建设行为是指 2018  3  31 日前 2018  3  31 已完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形。

新增违法建设行为是指 2018  3  31 日后新产生的或者 2018  3  31 日前(含

2018 年 3 月 31 日)开始施工且尚未完工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我区其他文件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历史违法建设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违法建设的处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相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佛山市高明区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查违办在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区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区查违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常态化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政策研讨和落实具体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巡查处置实施细则(修订》以及乡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分工,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巡查处置实施细则(修订》的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职能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围

第八条 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不严重影响规划、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安全求、用于解决业主实际需求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

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的建筑物,若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符合“拿地即动工”、优化行政审批等改革创新政策的建设项目,在划核实前,建设现状与规划无矛盾的,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

第十条 1984  1  5 《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存在但至今未取得屋产权证 且不用于生产经营出租营利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构筑物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围。

第四章 历史违法建设的处第一节 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能够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的违法建设必须在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红线范围

内,满足规划设计条件或相关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或经整改后能够满足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城市管理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能够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其他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符《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城管部门按《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 5%的罚款 其他情形的城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以下罚款的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的 5%计算罚款金额。

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参照补办手续时我区最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计算。

 

第二节 整改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予以完善手续。对可整改的学校、医院等公共配套类违法建设,以及符合规划实施、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民生需求类的微小加改扩建设,予以优先完善手续。

 

第三节 监管

第十五条 经职能部门认定属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的议事机构决定是否将其作为拟监管对象

(一)强制拆除可能会导致群体矛盾冲突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二)符合“三旧”改造条件或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建

(构)筑物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学校、医院、社区、农贸市场等因服务大众需要, 或因按照区级以上文件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的;

(五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设,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在市、区政府作出相关停止使用决定前的;

(六)属乡村振兴发展需要,为增加农村集体收入而建设的生产生活性用房,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容貌环境的;

(七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因土地指标问题未能完善用地手续的建(构筑物,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近期城乡建设规划暂不实施,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在消防通道搭建的且消防部门认为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

(十)在自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

(十一其他符合国家、省、市、区政策支持建造的建(构筑物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燃气、综治维稳

(信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不得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 对拟纳入监管范围的违法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由处置部门提请区查违办常设议事机构研究决策是否纳入监管决定纳

 

 

监管的,区查违办指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提请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的,由属地的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研究决策是否纳入监管,决定纳入监管的,由属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监管。

第十八条  监管期限由决定纳入监管的议事机构研究决定,原则上不超过 3 年。监管期限结束前 6 个月,由监管部门提请决定纳入监管的议事机构议定,分别作出延长监管期限或实施拆除的决定。

因法律或政策调整,监管部门可提前终止监管,并根据调整后的法律或政策对监管对象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情况及监管工作的开展实“一案一档原则 档案内必须有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内的鉴定单位 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对纳入监管的对象及其使用者、经营者,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水利、应急管理、城管执法、自然资源、经促、公安、供电等部门应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和行业主管职责,依职能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具体监管实施办法由区查违办另行制定。

 

第四节 没收

第二十一条 经职能部门认定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予以没收处理:

(一)因违法建设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予以没收实物的违法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分级管理原则由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处置部门提请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由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的由属地的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 负责监管。

 

第五节 拆除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建设,必须依法拆除: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不属于《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的;

(三)不属于应当采取监管方式处理等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当事人,其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屋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但暂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施的,对其违法建设可以暂缓拆除。

暂缓拆除期间建(构筑物应维持现状,不得再加建、扩建、改建等。暂缓拆除情形消失的,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五条 对可采取局部拆除的方式消除对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影响的,由置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进行处理。

 

 

 

第五章 新增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法定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巡查处置实施细(修订的规定落实巡查职责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明区查处违法建设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规定严格快速处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新增违法建设不侵占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的议事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处理方式。

 

第六章 部门联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部门监管方面

(一)强化前期监管

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在设计审批、规划报建、现场验收、房屋销售、交付使用等各环节的行业监管,对于存在预先建墙、预先建梁柱、预留空间、预留框架等容易产生违建行为情形的,报建审批时应从严把关, 从源头消除违建隐患;发现违法建设、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执法部门跟进查处, 形成信息共享和案件移交闭环机制。

在房屋建筑领域,建立由住建(或区联合验收办等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验收机制。

在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建立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

自然资源、住建等审批验收部门应主动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预售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在加建改建扩建、房屋销售、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

(二)强化基层治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在其管理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应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发现制止方面

各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应按照《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明区查处违法建设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规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止混凝土供应等措施。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对于区城管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通报其服务对象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依法或者依合同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机制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人,符合《若干规定》条件的,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拒不执行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企业,不能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服务。

 

 

(三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诱导业主违法建设的,住建部门应依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违法信息录入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对其诚信记录进行扣分。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不劝阻、不报告的,住建部门应依据《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违法信息录入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对其诚信记录进行扣分。

第三十一条 不动产权登记方面

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相关部门对涉案违法建(构物的通报后,不予办理或者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直至收到相关部门对涉案违法建(构筑物的解除限制通报后,才可办理登记。

第三十二条 证照办理方面

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文旅、卫健、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收到相关部门对涉案违法建(构筑物的通报后,不得办理以该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的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在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办理的,相关证照、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办理续期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方面

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住建部门收到相关部门对涉案违建商品房屋的通报后,不予办理出租该涉案违建商品房屋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商品房屋的,住建部门应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对出租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意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二)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建立容错机制

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而产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问题,要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在相关考核、绩效管理等工作中予以客观考量,消除执法人员顾虑, 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职担当、高效治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城管执法”含区城管执法局及镇(街道)综合政执法办。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所引用的文件有变更或者更新的,所涉有关规定可根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变更、更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佛山市高明区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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