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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18 12:3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0〕1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新形势下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我省自2018年3月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试点以来,持续深化改革,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范围,2018年11月已在包括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内全省实行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2019年12月将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部署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现就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深入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

  (一)改革措施。

  1.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的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带头守法经营,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改革措施。

  1.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企业资质许可事项除之前已明确的事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设计乙级资质)外,还包括以下事项:(1)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及劳务资质)核准;(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核准;(3)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核准;(4)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准;(5)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核准。上述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包括新申请、增项、升级,工商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关流程见附件1)。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所辖自贸片区内建设工程企业有关资质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三、优化审批服务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已实现申报、审批和发证全流程电子化,下一步要继续推进以下优化审批服务措施:

  (一)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一是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二是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数据共享、电子证书、粤建通等基础支撑,逐步实现自建审批信息系统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全流程电子化办理。

  (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有关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细化改革试点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分类细化本地改革试点工作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与当地政务数据部门协商和沟通,提升共享数据和电子证照的应用水平,推进相关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切实提升审批发证和核查工作效率。

  (二)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坚持放管结合,坚决纠正“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

  (三)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有关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和对有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培训、指导工作,大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流程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

     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

     8.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9.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申请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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