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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30 09:30

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办法 通知

顺德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避免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我区的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街道及其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的安全监督、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以及组织房屋安全排查等工作,并协助组织实施危险房屋的解危工作。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安局、财税局、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及消防、电力、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镇(街道)应当建立用于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抢修、应急抢险等事项的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区、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五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区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应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的指导下,开展房屋安全日常排查监控工作,建立房屋安全台账,及时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前将辖区内最新的房屋安全台账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汇总。

第六  台风或暴雨来临前,各镇(街道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同各村(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作重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疏散迁移群众。台风或暴雨过后,再次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更新房屋安全档案,补充新增加的危险房屋信息。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损坏或危及安全的异常迹象时,应及时申请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加建、维护及装饰装修活动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第八条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九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委托鉴定的,区国

 

土城建和水利局可向其发出《催办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

第十条 在确认房屋为危险房屋后,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第十一条 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得出租,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租赁登记。已出租房屋在使用期内出现结构性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继续用于出租,有关部门应依法注销该房屋的租赁登记。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出租屋的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时应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并通报所在镇(街道),情况严重的,应立即组织疏散人员。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 C 级以上C )危险房屋的,应立即将该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第十四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将 C 级以上(C )的危险房屋记入产权档案系统,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处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意见对房屋进行解危治理。因房屋所有人未及时治理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C 级以上 C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未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意见及时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可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解除危险。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房屋所有人未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在采取上述强制解危措施前应指定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告知房屋所有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告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机发生事故。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低保、特困家庭需进行危险房屋鉴定或治理的,可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部门申请减免房屋鉴定费用,并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危险房屋改造救助。

第十八条 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可指定有关单位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所有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在指定有关单位治理危险房屋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为危险房屋确需立即治理的, 可在公告期间同时治理。

第十九条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与设备,保证在发生紧急救援事件时物资与设备能及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所有人及使用人必须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积极进行应急抢险。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镇(街道)、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二十二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及有关设施。

公安、消防、电力、燃气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自 2010  4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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